筆 錄
一、 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本院囑請員警查明使用情形,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調 查結果為建物4樓部分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 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債權人陳報4樓頂層增建物經債務人出租於第三人,租 金每月新台幣9千元,拍定後不點交。
1365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 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857地 號土地)面積0.67平方公尺,其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