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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107地號為4295建號之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4295建號目前無人居住使 用,屋內已遭斷水斷電,且債權人代理人於查封現場當場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此 有本院查封拍賣在卷可參,本件拍定後點交。又因本件4295建號建物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以108年11月15日北市都建違字第1083050065號函示,4樓頂樓列管為違章建築並定拆除日 期,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2、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詢問債權人代理人或在場人,且將 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惟有關於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 權人及債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 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 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依本院107年重訴字第980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