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監察人張○堅稱,現場原係經營「下一站台北」旅店,因疫情關係現已無營業;現場除懸掛「下一站台北」之招牌亦有懸掛「百戰百勝網紅娛樂」之招牌。並依張○堅稱「百戰百勝網紅娛樂」已無營業,與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並未終止,另因標的空置欲由許○芳代為管理,故另與許○芳成立短期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現場履勘之使用情形,似共同出租與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並訂有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惟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3263號強制執行卷,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108年4月15日北院民認豐字第001042號公證人蘇青豐認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見本件標的即2197號建物及其增建列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之附件內。嗣本院於111年4月6日履勘時,債務人之監察人張○堅稱台北日記與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租約並未終止;另就同一標的短期出租與第三人許○芳,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00,000元。而就同一標的是否出租與相異之承租人,渠等間之實體法律關係之釐定,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拍定後點交;如拍定前有人異議且尚未駁回確定者,則拍定後不點交。
三、屋內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加蓋(即拍賣之4449建號建物),構造及使用上均無獨立性,現場係作休息區使用;頂樓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8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37184號函,建號建物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四、室內有部分漏水。另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931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2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73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會輻字第110001728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487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