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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場堆放雜物,據承租人張○珠告稱,現出租與其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7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23996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7月21日會輻字第 109000813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9年7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661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7月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245189號函覆,經訪查,第三 人陳○仁稱未發生火災、地震、凶宅等因而造成該址建物損壞之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 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