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6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5817建號建物係其一家人居住使用,且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 二、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5817建號建物於年限內資料及查訪現住戶,未發現有發生「非自然 死亡」紀錄資料;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未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 物偵測紀錄中;非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之921、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且非列管之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 三、本件58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