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9年4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黃O惠表示:916建號建物係我 與前夫陳O寬(即債務人之弟)自住,債務人沒住這。債務人與其弟陳O寬也有訴訟,對房子賣 得的錢應該可以分到一些,也要參與分配。另據第三人黃O惠表示:無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 價格之特殊情事。 二、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916建號建物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無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 錄;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非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震損建築物。 三、本件916建號建物查封時已由第三人佔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