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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與他人。另現有一停車位位 於地下2樓22號,車位係每一或二年抽一次,車位編號不一定。復依臺北市松新城國民住宅 社區第三區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16日松三管字第10900004號函覆,該社區車位分配,乃依規 約由所有權人抽籤約定專用(2年期),目前地下室二層編號22號停車位約定專用戶即4526 建號之債務人約定專用,時間自108年4月27日起至110年4月(日期將另行公告),該停車位 現由本件債務人出租與梁○○,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27日至110年4月26日止(據管委會稱已 達成協議承租至109年4月26日止不再續約);據債務人現場履勘時稱租金每月3,500元,一次 已給付一年。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2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 108307399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月3日會輻 字第108001537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108年12月13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8302502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540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 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 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因停車位係定期重新抽定,且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外,4526 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