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554建號部分:107年11月16日假扣押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稱房屋係自住,作為倉庫使用,無出租,無地震、火災受損,不是海砂屋、輻射屋,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屋後有增建,且屋後打通,與建福路58巷1號之2相通。
二、586、587建號部分:107年8月28日假扣押履勘時,建福路58巷1號1樓及2樓係債務人自己使用,開設麵包工廠,均無增建,無出租,沒有漏水、火災及地震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法院107年12月20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58巷1號1樓屋後打通與建福路62號1樓相通,58巷1號2樓屋後打通,與建福路62號2樓相通。另58巷1號1樓至2樓債務人設有電梯相通。債務人稱為販售麵包之用,才打造電梯,並稱該電梯置設係屬建福路62號1樓及2樓(電梯設於兩屋間之防火巷)。
三、553建號部分:108年1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由我居住使用,現在經營麵包店,屋後有增建。嗣法院109年4月20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增建部分係前後兩間房屋連通的部分打通。惟承租人蜜而可藝術蛋糕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23日具狀陳報於105年7月19日起即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62號之不動產,租期至110年7月18日止,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到法院。
四、經法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上開房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是否砌牆區隔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債務人具狀表示新北市新莊區建福路58巷1號1樓及2樓、建福路62號2樓部分係出租予蜜而可藝術蛋糕有限公司,租期均自107年7月6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並提出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為證。上開586、587、554建號建物之第三人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553、61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法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