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周予涵稱,系爭房屋已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並占用中,並提 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租金每月為新台幣8,000元,租期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 24日止,且全部租金已由承租人向債務人一次繳納完畢。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 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06年9月6日板登字第 184060號辦理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容:本筆合宜 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 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百分之八十五之 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106年9月13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 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