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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㈠建物查封時,社區總幹事稱房子及車位出租他人,租期至109年5月底;停車位編號007位於地 下一樓,為機械式停車位,無增建。 ㈡據債權人於109年4月28日具狀陳報房屋使用情形並提出提出租賃契約:房屋目前出租他人使 用,租期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共計6個月,每月租金新台幣2,9000元,全部 租金已預先支付,無增建、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情 事。 ㈢上開租賃契約之租期於「查封後」現已屆滿,不得對抗查封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 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