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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交否: ■108 年 7 月 12 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使用情形不明,108 年 10 月 23 日履勘時,義 務人在新海路 440-3 號房屋內,稱「第 2 標建物係與家人一同居住使用,第 1 標建物係由前夫之長 輩使用」,惟執行人員開鎖進入新海路 429-4 號房屋,無人在內,內有堆置許多雜物及小家電,占有 人不明。另 429-4 號頂樓增建於 109 年 1 月 9 日測量時,鐵門未上鎖,屋內堆置各種雜物、家具、 家電等,隔局為一房一廳、廚房及廁所,天花板有破洞,似無人居住。本分署再次於 109 年 6 月 29 日履勘時,遇 429-4 號房屋使用人賴○隆,其稱「前與義務人之婆婆一起投資買房,該屋是要分給 伊,所以房屋是自己的,只是借名登記在義務人名下,未過戶。房屋有嚴重漏水。」另據賴○隆稱頂 樓增建物原為義務人之前夫居住,屋內物品均為義務人前夫所有,他後來在該處自殺,之後就沒有人 使用,有嚴重漏水。第 1 標增建物及第 2 標房屋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 835-1 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 108 年 2 月 25 日新北稅板三字第 1084887015 號 函所載,滯欠工程受益費新臺幣 3 萬 2,639 元,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受 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 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是投標人應注意。
第 1 標之 16498 建號增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係以建物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在場之人陳報、向相關機關查詢係查無海砂屋資料,亦未曾發生火災及因地震受損之 情事,據在場人稱第 1 標頂樓增建曾有人自殺,其餘標的則無,惟實際情形如何,是否海砂屋或輻射屋, 需專家檢測始能正確認定,仍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