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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一樓大廳之招牌顯示四樓現為「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經入內檢視發現1917建號建物裝潢成8間套房作為短期出租使用,另有2間廁所、1間廚房及後陽台。嗣債務人具 狀陳報1917建號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使用,並提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租賃期間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18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56000元(含稅)、租賃擔保金 新臺幣1120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09年9月18日北院忠109司執洪字第53528號執行命令予 以除去。第三人已對該除租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若前開駁回異議之裁定確 定時,則1917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若前開駁回異議之裁定經廢棄確定時,則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