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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江○裕告稱,係債務人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2月8日至 121年2月8日止,租金為每月20,000元,並約定以第三人江○裕前借貸與債務人之3,000,000 元之每月利息20,000元抵充租金,已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本票影本。上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 民國109年10月7日北院忠108司執申字第91727號命令予以除去,須俟除去租賃權命令確定 後,始拍定後點交,否則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據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稱,該 建物未配置停車位,停車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每年抽籤而定其使用權,使用者需繳交停車 費,另該戶自106年1月起即欠繳管理費。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一 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