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稱其為承租人,租約係從109年1月至113年10月左右,承租 人黃睿杰稱系爭房屋無增建、無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附一平面式車位,編號 29號,位於地下一樓,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 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 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另據承租人陳稱本建物尚有附一平面式車位,編號29號,位於地下一樓等語,惟因停車位屬 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 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 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