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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福和段628-4地號位於建物門牌:新北市永和區國中路2號面向永亨路前方路燈107063號之人行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陳○雄(後更正陳述其為鍾○城)稱,其為債務人之叔叔,替債務人管理房屋,系爭房屋現已出租與第三人黃○儀,該第三人黃○儀亦在場,稱自107年10月開始向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但自108年才開始有書面租約,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租期自108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每月租金新台幣28,000元。三、惟上開第三人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但尚未確定,須無人異議或異議遭駁回確定後,始得於拍定後點交;惟若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因執行程序終結前仍有遭異議之可能,故前開異議程序可能較曠日費時,請應買人注意。四、另承租人稱:當初承租房屋的時候有聽房東說,房屋做海砂屋檢測的時候,似乎有一點超標,至於其他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則未聽說,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