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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部分,現況如從社區的大門樓梯進入是2樓,即為客廳,每層樓均有內梯通往,包 括1樓通往2樓,又僅1樓至2樓有社區共用外梯可到達,社區1樓鐵捲門打開是社區之車庫。 另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建物1樓部分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其餘樓層未出租他人使用,又債務 人於109年11月12日另行具狀陳報已無租約存在,是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然建物如實 際上確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