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84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4月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停車位編號101號,位於地下4樓。 三、債權人(即社區管委會)民國109年4月16日陳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現無人 居住。 四、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840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101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 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 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