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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榮先生應門,其稱與第三順位抵押權人廖○玲訂立租賃契約,從 109年7月20日租到110年7月19日,該屋無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承租停車 位,但不是謄本上的編號93號車位,履勘編號93號停車位,係一機械式停車位於地下一樓, 債權人協同警局訪查結果,車位目前由住戶吳小姐承租。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 查明注意。本件建物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 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 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1(地下1樓)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93號)等語,惟因 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 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