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於108年10月30日查封時,第三人陳小姐即債務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葉先生之配偶在場陳稱,本件建物現由伊與葉先生居住使用,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惟1、2樓之部分 空間(包含頂樓三個汽車停車位)分租予第三人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8年4月15 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每月租金234,000元;4樓分別出租予第三人名將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亨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潮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租期分別為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 12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每 月租金分別為3,000元、3,000元、3,000元;5樓出租予第三人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 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2,500元。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 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 依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