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附設一坡道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為33號,均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7-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5306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2月15日會輻字第109001401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9年12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51309號函覆,對非自然死亡案件尚無專屬登錄檔存紀錄致無法查詢提供;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346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定後,除2326、2327、2328建號建物共有部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