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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惟屋內目前尚有債務人即共有人之物品遺留;另於同棟大樓 地下一樓配有編號25號之平面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及第四之一種住宅 區(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及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7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28134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7月16日會輻字第 109000774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109年7月1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6668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7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8941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 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地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 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