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ㄧ、本件標的於109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嗣後於109年6月2日測量增建時,原承租人已搬離,據在場陳先生是其向債務人借住使用。
二、本件第三人之借住使用是在法院查封之後,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四、拍賣之2620建號建物(頂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6月15日來函:違建現況─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是本件2620建號建物,可能日後有遭到建管單位拆除之風險,該相關可能被拆除之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