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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履勘時債務人稱,共有4間房間,有電無水,屋內堆放雜物及傢俱,已三、四年沒有居住;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9年5月18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93015918號函覆,經派員實地查訪,經詢問鄰居表示,該址已無人居住。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5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2027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19日會輻字第109000561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9年5月18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93015917號函覆,經詢問鄰居,究有無非自然死亡案件,鄰居表示不清楚;復按鑑價報告所載,於109年6月2日查詢台灣凶宅網,查無旨揭建號相關訊息;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5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7348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四、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查封登記外,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玉往104他8058字第28492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略示:「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故本件如經拍定,且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