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850建號分為A、B室,該樓層電梯出來後右轉為4樓B室,左轉為4樓A室,A室目前為第三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68,000元;B室目前為第三人禾光診所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15,000元,均屬查封前有權占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確定,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之特殊情事如下:
(1)經臺北市消防局109年4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1944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2)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5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18473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
(3)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4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5291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亦非921及331地震勘估評屬「黃單需注意」、「紅單可補強」建築物。
(4)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7月28日會輻字第109000845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