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7月5日查封時在場人黃0美稱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原所有人,現為晶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使用,不知有無與債務人簽立租約,並稱此建物有占用到隔壁147號建物範 圍。據債務人陳報第三人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租期自106年09月11 日起訖107年09月11日止。惟債務人於109年10月26日具狀陳報稱之前租期陳報錯誤,正確租 期為106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9日,每月租金5萬元,惟第三人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7 年9月後未給付租金,已發函通知終止租約。債務人陳報關於本標的占用隔壁147號建物部 分,曾調解合意隔間並已完工恢復原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