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據鄰居陳稱,現由謝姓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此與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復資料相符,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依蘆洲分局函復資料,債務人陳稱本件為海砂屋,惟經查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依該局 函復資料,並無本件建物申請海砂屋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之補助,其是否為海砂屋尚待查 證,且海砂屋之列冊管理係須由所有權人前曾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建或修繕補助,該建物方得 依氯離子含量程度列冊管理,若未曾聲請而未能列冊管控者,亦無資料可供查詢,請應買人 於拍賣期日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 三、依債務人稱本件屋後增建即5124建號,有因新北市政府下水道工程施工空間不足而恐將遭強 制拆除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