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6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第三人即社區幹事 張先生表示本件建物原係由信託人廖先生居住使用,近期沒有看到廖先生,目前係由廖先生 之妻居住使用。嗣債權人於109年8月17日具狀表示,於109年8月8日會同員警至現場履勘, 信託人廖先生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伊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本件建物無增建,亦無非 自然死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09年8月13日新北警 林刑字第1095275879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係由信託人廖先生及其家屬 自行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