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317建號據債務人在場稱,一樓有五間房間、二間衛浴,另有一間地下室作為儲藏用品之 用,地下室入口位於客廳中央處,有一掀門打開後有樓梯通往地下室,一樓其中有一間房間 出租予第三人簡OO使用,租期自105年7月31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每月租金3,000元,故 出租之房間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二、5485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68355號 函所示,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