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㈠查封時在場人林○寶稱:5樓,為自己及家人居住使用,其中一房間出租他人使用;頂樓有加 蓋,其中一房間出租他人使用。 ㈡債權人新光銀行有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 ㈢現居住人林○寶、蘇○梅向法院陳報:自購屋時75年1月28日起即居住在此,有繳納房屋稅、 地價稅、水電費等為憑。與債務人徐海蒂間係借名登記,非租用關係、亦非借用關係。已對債 務人徐海蒂提起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訴訟。 ㈣另據債務人徐海蒂向法院陳報:自91年9月9日起同意林○寶、蘇○梅居住迄今,當初購買不動 產時並無約定借名登記,目前雙方訴訟中。 二、26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