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查封時已出租予許○政占有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其中一房間出租予許○政,使用空間為閣樓,租賃期間:109年5日1日〜119年4月30日,租金為每月新台幣6,000元,並提出經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二、485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9月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67984號函覆稱:該建物領有使用執照(中使1526號使用執照),係屬合法建築物範圍內。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用途為工業用,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