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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6月24日假扣押履勘時,51建號建物大門未鎖,入內查看與52建號建物打通,隔成 5間出租套房,走廊上設有6個電錶。5間套房均無人應門,另5樓有增建,並設置鐵門。本院 復於同年8月12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測量後稱4樓部分無增建情形,5樓增建部分請鎖所開 鎖,屋內堆滿雜物及施工用品,無人居住。另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標的出租予承租人洪○ 婷、黃○棛、余○宛、許○毅及吳○羽;債權人109年10月14日復陳報標的5間套房均有房客 居住,惟調查當日僅有朱○翰及楊○義在場。上開租賃期間均於本件查封後屆滿或查封後始 承租,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