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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女兒在場稱,現為債務人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另有一機車位(B1,55號)、汽車位(B3,163號)。另經物業稱,債務人積欠多期管理費。拍定後僅就建物點交。
依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1804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1923建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63號。惟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