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徐○倪表示其為承租人,該屋是向債務人承租,供其與家人自住使用,租金每月33000元,租賃契約未包含車位。在場第三人表示該標的無漏水及非 自然死亡之情形。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訪查,自外觀看尚未發現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情形),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覆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是否有其餘影響交易價 格情事,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債權人於現場詢問管委會總幹事表示停車位編號079目前是由門牌號 碼板橋區重慶路245巷98號11樓住戶使用。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訪查結果,該車位 由同社區98號11樓住戶郭○明租用,租金為每3個月1萬元,有卷附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函 覆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件建物所含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