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本件3676建號之建物於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陳振仲稱,系爭房屋係由另一第三人 陳○佑向債務人承租,租金每月為新台幣22,000元,租期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 31日止,因房屋查封後該租約已屆期,且第三人陳○佑亦具狀陳報稱將於租約到期後搬離, 故該房屋於拍定後點交。二、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 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 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三、另新莊區丹鳳段578-1地號之土地係上開建物所在社區大樓外一小塊狹長畸零地,土地都市 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溝渠用地。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