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7年11月26日查封時,在場人表示,伊係債務人之次子,房屋現係伊父親及家人居住 使用,無出租他人,房屋未有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有增建3、4 樓,增建部分亦為自己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109年6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表示,增建部分須從房屋大門左側之樓梯出入,該樓梯自1 樓通至4樓,2、3、4樓均係伊與家人居住使用,沒有出租他人,房屋並無強制執行第77條規 定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除該樓梯可供出入外,並無其他內梯可相通。代理人表示,通往 2、3、4樓之樓梯位於1樓建物大門左前側,如撤除鐵捲門時,即為獨立之建物。債務人表 示,撤除鐵捲門後,2、3、4樓增建部分卻可獨立使用,但目前沒有獨立水、電。當年買房 時,1、2樓是有內梯相通,樓梯在目前1樓客廳,是後來增建3、4樓時,才把原有內梯打 掉,建築目前使用之樓梯。 三、7669及767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7677建 號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口;7669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增 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8年1月14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 建築;違建位置:屋頂、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 建築,限期拆除。應買人應自行承擔日後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