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甲標)光明路32巷34弄25號目前出租,由房客開門入 內,租期從108年12月至109年11月30日,目前由第三人侯智祥承租,其稱該屋無漏水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沒有附停車位,建物隔成兩間房間,後方房間從後方防火巷進入,由 債務人吳重慶太太開門進入,稱該屋目前無出租。地政人員稱後方有增建。前方房屋因有第 三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後方房屋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 交。另(乙標)光明路32巷34弄26號3樓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由第三人吳侑龍 (債務人吳重盛大兒子)居住使用,另定期測量履勘增建,債務人吳重盛兒子吳侑龍應門, 其稱該屋無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由債務人吳重盛及其家人居住,沒有附停車 位。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 查明注意。又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稱均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 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甲標4837、乙標483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73093號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 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 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