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9年6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與家人自住,進門口和室為增建,另稱房 屋除有漏水情形外,無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後面增建 廚房部分有「海砂屋」情形,惟前面部分有無海砂屋情形則不清楚。同年7月30日履勘時, 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標的僅有廚房部分為增建。本件2155、572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且增建部分占 用532-4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