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5466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物業人員楊O如在場陳稱,5466建號建物附有汽車 停車位在地下5樓編號566,目前積欠管理費約新台幣25,000元等語。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民國109年8月26日函覆為債務人自住使用。 四、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5466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566號,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 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