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9年9月1日履勘時發現,不動產與門牌號碼慶安街30號2樓打通使用,並全部隔套房出 租,依30之1號隔4間(201室、202室、203室、204室),另206室各占慶安街30號、30之1號一 半面積。30號及30之1號進出口僅以30之1號大門進出。應買人應於拍定後自行砌牆區隔。經 債務人及承租人出具之租賃契約可知,本件不動產租賃期間自107年9月3日起至127年9月2日 止,每月租金6000元。惟承租日係於查封日(101年2月3日)後,故拍定後點交。不動產並於 109年5月24日,由承租人張O霆轉租給李O明,租賃期限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6月1日 止,每月租金5,000元。 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