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734建號拍定後點交(111年1月26日履勘時發現係無人居住使用,經目測內部應作為倉庫使用。另經本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詢問社區總幹事張先生表示:債務人所有14個機械車位(編號A區110、119、120、133、135及C區046、047、048、049、052、053、054、055、056)均有出租予第三人,每月租金皆為新台幣1,500元,惟車位租約均在本件債務人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榮華即李文豪手中,且無法得知14個機械車位出租予何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