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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㈠151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陳○○女士,租期自民國108年10月5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31,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月租金26,500元,租金含管理費及車位使用。㈡132建號建物,為社區警衛室,內有辦公空間、住戶信箱、資源回收區。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