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受債務人之託到場協助開門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簡泰平先 稱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中,惟履勘結束前又改稱係債務人簡維志母親居住使用,經中山分局 查訪簡泰平稱其亦居住於標的址,皆屬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之情形,故拍定後點 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4131建號屬建物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8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25645號函覆, 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8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093042417號函覆,查訪後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之資料註記;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 年8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693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