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7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933、1960、2023、2026、206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09年4月9日及110年11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33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占用;1960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9號建物右側之無門牌建物後方部分占用;2023地號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宜興街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前開建物右側巷道;202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3、65號建物及宜興街79巷11弄5號部分占用;2063地號部分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3號建物占用。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1月29日函所載,1933、1934、1941、1960、2023、2026、2063地號土地領有汐止區公所核發之就地整建證明書:(70)北縣汐建財字第20052號函完工證明在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非在本件拍賣之列,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09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3738建號建物門牌之信箱信件已爆滿且佈滿灰塵。同年6月12日現場履勘時,管理員在場稱3738建號建物自人購買後從無人住進等語;並發現屋內並無裝潢,無水電。110年11月8日現場履勘時,發現3738建號建物大門未鎖,現場為毛胚屋,已斷水斷電,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㈣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2日函復稱:經現場勘測3738建號建物登載之門牌建物現況面積約160平方公尺,與該建物登記面積不符,且發現建物現況及內部情形與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平面圖尺寸亦有不符之情事,鑑於年代久遠,無法認定現況建物即為70年間辦理建物勘測當時各該所有人共同指界之原建物等語。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綜合考量風險後投標,嗣後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登記不符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