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威安生活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19,000元,無增建,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復於 109年11月4日會同員警、鎖匠到場履勘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勘 查,屋內遺留鐵櫃、桌椅、影印機、微波爐、辦公桌椅、沙發、書櫃,手推車、紙箱、冰箱 等大量物品及大批雜物,現場髒亂,據在場之大樓管理員張先生表示,本件建物已多月無人 居住,似已許久無人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