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現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情形,無停車位。土地 使用分區皆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房子有漏水。並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 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 1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0973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9年4月16日會輻字第109000420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4月1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0595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4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51601號函覆, 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 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