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 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據108年12月12日及109年1月10日執行筆錄所載,10244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自行居住使用,並 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亦無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檢視有增建11027建號建物,與主 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作廚房使用;10051建號建物前方增建為客廳之一部分,後方 增建為廚房;3樓增建部分作房間使用,債務人表示3樓增建為73年間購屋時因鄰居有增建,而 與鄰居共用壁面所興建,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債務人另陳報10051建號建物現由 其及第三人潘○豪、陳○伶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 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027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2月6日函覆稱係:位於 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照圖無法判釋,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老舊且 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 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11028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依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109年2月17日函覆稱係:位於屋頂及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照圖 似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 以拍賣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