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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㈠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於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於109年5月2日查訪,在場人債務人父親稱:出租他人。㈡本院於109年9月22日履勘現場,未遇債務人,在場人債務人父親稱:出租他人,由劉姓房客與其朋友使用,未經手租賃契約,不知租賃期間及內容。㈢承租人劉○鑫於109年12月17日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至112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台幣12,000元。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位於天朗社區,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