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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317建號(除4樓之2間房間外)、8214建號拍定後點交(109年4月29日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及 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7317建號(其中4樓之2間房間)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馮○茲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8 年4月15日起,迄113年4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
821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7317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於109年5月28日勘測時發現係6樓增建,前方為露台,上 加蓋遮光板,後方為一閒置室內空間,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詢問債務人之家屬 得知,本棟建物均為海砂屋,且前後陽台均有漏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