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780建號建物109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昌稱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房間有漏水 及壁癌情形,自民國84年即已居住在此,並提出雙方簽名之房產聲明書,主張其為房屋之所 有權人,係於100年開始借名登記予債務人,並稱房屋貸款亦由其向銀行繳納,已對債務人 提起返還房屋土地產權之訴訟,雖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已於109年10月初發函終止使用借貸契 約,惟第三人於查封前即有權占有,就雙方占有權源之爭執,本院無從為實體審認,故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占有使用關係。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