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第2439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現無人居住使用,已 斷水斷電,現場堆放雜物,一樓天花板因先前鑽探而有挖二個洞,請應買人注意。 二、第2439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5732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年4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1093059073號函覆,未查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4月20日北 市都建使字第19316520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三、第243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7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61540 號函覆,認定為整幢違建,已拍照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四、本件拍定後土地及建物均依現況點交。